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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4    文章来源: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生活出现困难并达到帮扶援助标准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难,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创新方式方法。借鉴省内外有益做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及情形


第六条 困难帮扶援助,是指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七条 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帮扶援助对象包括:
(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帮扶援助情形。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致残或患重大疾病后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十条不予帮扶援助情形。坚持依法帮扶援助,对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 帮扶援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二条 各地要着力提高帮扶援助力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在全面享受现有普惠性社会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情形和程度,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12个月应急性帮扶援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为援助对象发放一次应急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或县(市、区)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被帮扶援助对象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直系亲属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户籍地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审批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将应急救助资金支付到帮扶援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民政、财政、住建、医疗保障等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建、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推动成立河南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逐步建成退役军人困难帮扶的制度性、长效性机制。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民政、财政、住建、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二十七条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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